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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A15/時論廣場 2007/08/14
最野蠻的法 繼承債務法

【陳業鑫】
  由於底層民眾對於法律知識的欠缺,造成眾多弱勢的繼承人,沒有作錯任何事情,僅僅因對於繼承法律知識的欠缺,可能一覺醒來,突然被天上掉下來的巨債壓身,房子被查封,存款被凍結,薪水被扣押,金融卡領不到任何錢,這是我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時,看到最野蠻的法律──繼承債務法律。
  現在法務部民法繼承編修法小組,針對繼承債務法律規定是否修正為當然的「限定繼承制」──繼承人僅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,對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,尚有許多疑慮。反對修法的理由,大致上可以歸納如下:案例不多、避免債權人權益受損、避免加重法官負擔等。這些理由,根本禁不起進一步的探究。
  案例不多,就可以用這種惡質的法律欺負不懂繼承法律制度的民眾嗎?以筆者從事民事審判的經驗來說,此種案件固然占整體訴訟案件比例不高,問題是對於每個案件當事人的家庭而言,造成的效果卻是毀滅性的。而且這種說法,擺明是歧視這些不懂法律的民眾,那對於少數族群的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、離島居民、同性戀等,是否也可以立法公然加以歧視?
  其次,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,對於債權人權益並無任何損害,反倒是現行的當然概括繼承制,根本嚴重向債權人傾斜,讓債權人「不當得利」。舉例而言,A為債權人,B為債務人,B之財產總價額為一千萬元,此價額即為A對B債權之一般擔保,嗣後B於債權存續期間死亡,卻因繼承債務法律規定之故,不但B之財產繼續作為債權之擔保,B之繼承人C、D財產總額各為五百萬元,亦成為A對B債權之擔保,A反因B死亡之故,使債權擔保之責任財產總額由一千萬元增加為二千萬元,造成債務人死亡後之財產擔保總額,反較債務人生存時之財產擔保總額為多之怪現象,以侵害繼承人財產權方式,過度保護債權人權益,如果改為當然的限定繼承制,無論債務人B生前或死亡後,債權人A的債權一般擔保金額均為一千萬元,對債權人並無不利,而且對債務人較公平。
  又如謂「限定繼承制」會侵害債權人權益,但現行民法第一一五四條以下本就設有「限定繼承制度」供懂得法律知識之民眾利用避險,此種說法不啻表示:懂得利用「限定繼承制」避險的繼承人,可以堂而皇之侵害債權人權益;不懂得利用的弱勢民眾,就活該要繼承債務。這種說法根本是把人民莊孝維!
  至於增加法官負擔云云,就要看制度如何設計了。事實上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,繼承人對於有財產的被繼承人,本來就負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,而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位民眾的財產均有完善的歸戶資料,有較高價值需要登記的動產、不動產及有價證券、存款等,無所遁形,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,債權人仍可對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求償,而遺產歸戶資料就是最好的依據,所以這些遺產清算資料可以繼續由稅捐稽徵機關掌管,不需要加重法官的負擔,遇有繼承債務訴訟事件時,再由法官調閱遺產歸戶資料即可。而繼承人若有隱匿遺產或詐害債權人情事,再酌情讓其負損害賠償責任,即可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。
  (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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